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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「法醫」:沒文化的仵作,為何能驗屍斷案?

殯殮工人在今天受到社會的尊重,但在筆者小時候,他們的社會地位還是很低下的。在廣東,殯殮工人被蔑稱為「仵作佬」。所謂仵作,就是古代以殮埋死人為業的人。從漫長的古代到晚清,他們還承擔了驗屍責任。

▲《洗冤錄》劇照(圖源網絡)

我國早就有勘驗非正常死亡屍體及現場的制度。1975年,湖北雲夢睡虎地一座秦代墓葬出土了一批竹簡,其中有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刑偵和法醫教科書的《封診式》。它記錄了一些驗屍案例。其中一個案例說某個無名男子被殺,官員令史某就帶上牢隸臣某前往檢驗。另一案例是士人伍丙在家縊死,前往勘驗的也是令史某帶上牢隸臣某。這裏的「牢隸臣」,可能是因罪入獄的官奴,也可能是監獄中的賤役。官員因為職責所在,必須到現場檢驗。但在古代,接觸屍體是件不吉利的事;而且,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都是可怕而且污穢的,官老爺當然不想親自擺弄,於是,就讓低賤的「牢隸臣」去動手了。後來的仵作,地位和作用就和「牢隸臣」相似。仵作之名,最早見於五代,又稱「仵作行人」,是以殯殮為業者,在當時自然被視作賤業。仵作因為常與死人打交道,對死亡原因與屍體現象有一定知識,加上沒有一般人畏懼屍首的心理,所以漸漸被官府用作動手驗屍的人員。到了宋代,驗屍制度日臻完善,法令中規定了驗屍必須有仵作參加,不過,那時仵作的責任還不明確,只算是官府臨時僱用的人。到了元代,正式形成了官員監督、仵作動手驗屍的制度,並規定仵作必須對檢驗沒有遺漏和差錯負責。明清兩代沿用這個制度。清代還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仵作的定額、招募、培養、考核、待遇和獎懲。若干世紀都充當專職驗屍人員的仵作,到清代才算正式列人官府的「編制」。

▲睡虎地秦簡(圖源網絡)

仵作多為世代相傳,沒有什麼文化。但千百年來,就是這些仵作,在官員的監督下,承擔了屍體檢驗的重要責任。中國古代法醫學的成就是舉世矚目的,自然,寫出法醫學著作的不可能是仵作們,而只能是參加檢驗的官吏中的有心人。但這些官吏的研究成果,無疑吸收和總結了仵作的實踐經驗。

 

在中國法醫學史甚至世界法醫學史上都有極重要地位的《洗冤集錄》(南宋宋慈著)就多處提到了仵作在驗屍過程中的作用。清代學者許槤在法醫學著作《洗冤錄詳義》中,也寫到了向老仵作詢問的情況。我國古代的法醫學曾在世界上處於領先地位,其中也有這些仵作的貢獻。

▲《洗冤集錄》(圖源網絡)

仵作的社會地位極為低賤,然而,在科學不發達、司法制度不嚴密的古代,經常出入公門的仵作有很多上下其手的機會,地位的低賤和合法收入的低微,更會使仵作因威脅利誘而謊報驗屍結果,《洗冤集錄》中就談到檢驗官必須警惕仵作受賄作弊。在明代,也有人說過,因為檢驗官往往不肯走到屍體旁邊,仵作在驗屍時就增減傷痕的分寸,甚至隨意捏報。不少冤案、錯案都與仵作謊報驗屍結果有關。

 

到了清末的宣統年間,法部的官員意識到仵作充當法醫檢驗太落後於歐美、日本,開始設立檢驗士學習所,以培養新式法醫人才,但不久清朝就滅亡了。民國以後,受過醫學教育的法醫才逐漸代替仵作執行屍檢任務。

本文摘自《晚清官場鏡像——杜鳳治日記研究 (增訂本)》,有刪減